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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务》案例分析参考资料24
【作者:网站管理员】【来源:本站原创】【阅读:1070次】【日期:2009/4/7 15:52:49】【属于:物业管理师】【关闭】【打印
新居"水漫金山" 楼上和物业赔偿
   安徽省马鞍山市居民刘先生精心装修完新居,正满心欢喜地准备乔迁时,不料新居因下水道堵塞“水漫金山”,损失惨重,刘先生遂将物业公司和楼上住户一齐告上法庭。10月23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刘先生各项经济损失的50%,楼上四户各赔偿10%。
      刘先生的新居位于马鞍山市某小区二楼。2005年9月,刘先生领取新房钥匙后开始装修,当年11月装修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通风,刘先生正准备择日乔迁时,不料于今年2月20日发现新居被淹,脏水四溢。经查看,新居卫生间、洗脸间下水处不断有水外溢。后物业公司会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下水管道进行了疏通,清理出塑料袋、头发、碎石等生活、装潢垃圾。此事件共造成刘先生各项经济损失6328元。
      刘先生认为,自己新居被淹是因楼上各户在装潢和居住过程中随意向下水道投放装潢、生活垃圾,加之物业公司未及时检查、清掏管道和化粪池所致,因此物业公司和楼上各户要共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而刘先生的楼上各户认为,物业公司对公共管道有维修义务,物业公司未尽责,因此应由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刘先生的损失是由楼上各户乱投垃圾于下水道所致,并且刘先生未及时发现也是其中原因,物业公司应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新居被淹是因下水道被装潢和生活垃圾堵塞后,使楼上生活用水从刘先生家溢出所致。刘先生楼上四户不能证明其未使用下水道,因此对下水道堵塞均存在过错,应向刘先生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及时对管道和化粪池进行检查和清掏,系疏于管理,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先生本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未使用下水道,其对下水管道的堵塞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先生损失的50%即3164元;楼上四户各赔偿10%即632.80元,并互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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