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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务》案例分析参考资料53
【作者:网站管理员】【来源:本站原创】【阅读:2219次】【日期:2011/9/28 16:39:27】【属于:物业管理师】【关闭】【打印
自杀者砸死老妪 家属告物业索赔被驳回
坠楼自杀的妇女魏某将路经此处的李老太砸死,悲痛之余,李老太的两个子女将房屋产权及管理单位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左家庄房管所及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并告到朝阳法院,索赔14万余元。昨天(18日)下午,朝阳法院安贞法庭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4月28日12时30分许,魏某从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南里3号楼21层跳楼,将正好走到楼下的李老太砸死。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魏某符合高坠死亡,李老太在魏某坠楼过程中被砸压躯干部,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朝阳法院认为:李老太死亡结果的发生是魏某跳楼自杀行为所致,与三被告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被告作为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显然无法预见并控制任何不特定人的跳楼自杀行为。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即使投入任何合理的预防成本,也不能绝对避免自杀伤人事件的发生。因此,三被告对李老太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二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
    判决还指出,二原告索赔所依据的两条法律规定涉及的是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情形的赔偿责任。魏某显然并非任何一种物件,且其自杀行为是故意行为,与物件致人损害而推定管理人或所有人过失的情形根本不同。宣判后,原告表示不服判决,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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