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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作者:网站管理员】【来源:本站原创】【阅读:2270次】【日期:2014/6/5 9:57:34】【属于:执业药师】【关闭】【打印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8日至19日举行。具体考试科目与时间为: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18日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9日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部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试管理模式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档案号是考生在该项考试中的关键识别标识,因此考生必须妥善保存好准考证并记住自己有效滚动期内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名时使用。凡变更报考级别专业的,不论原报考级别专业通过与否,都须以新考生身份报考,并在报名时向相关报名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三、考试报名条件及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一)报考全部科目的条件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获硕士学位,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获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部分科目(考两科)条件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大专毕业后,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因违反考试纪律,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四、报名、报考资格审查、缴费时间及办法
    (一)网络方式提交报名信息
    考生须于2014年6月16日9:00至6月27日17:00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
    (二)现场审查报考资格
    考生根据规定的报考条件,携带有关报名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药学或中药学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报名表),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各市人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7月4日前完成报考资格审查工作。
    在肥省直及中直单位考生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于6月30日前将报名材料交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各单位人事部门于7月2日将通过初审人员的报名材料和《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汇总表》(见附件)送省人事考试院。届时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进行省直考区报考资格终审。省人事考试院不受理考生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材料。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考点设置及准考证办理
    省人事考试院对全省报名信息进行汇总,根据报名情况安排考点、编排考场和准考证号码。考生可于10月14日16:00起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六、考试费用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2〕85号文件规定,此项考试费按每科50元的标准收取,上缴国家考务费按每科8元的标准收取,每科计收58元。
        七、注意事项
    请应试人员按照2011年版考试大纲的要求,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2012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通知》(食药监人函〔2012〕2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司关于2013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内容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人函〔2013〕18号)和《关于2014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内容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人便函〔2014〕31号)等三份通知依大纲调整的内容进行应试准备。
    上一信息: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下一信息:2015年全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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