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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务》案例分析参考资料7
【作者:网站管理员】【来源:本站原创】【阅读:1242次】【日期:2008/10/12 15:36:00】【属于:物业管理师】【关闭】【打印
业主楼顶锻炼坠楼身亡 物业担责30%
成都日报 记者 晨迪) 市民林先生喜欢晨练,2007年1月14日他在自家居住的房屋楼顶上锻炼身体时不慎从楼顶上摔下死亡。事后,林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子女认为由于房屋修建公司在屋顶防护设施上的重大缺陷和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严重过错造成了这个悲剧,于是将这两家单位起诉至锦江法院,要求承担责任。昨日,锦江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由于疏于管理,承担30%责任。
 
锻炼坠楼身亡
 
建方和物业成被告
 
林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子女表示,2007年1月14日早上6时许,林先生在楼顶上锻炼身体时,从楼顶摔下来当场死亡。
经过现场查看,他们发现林先生锻炼的楼顶外围防护栏高度不到膝盖,这个高度低于我国建筑规范中关于“上人屋面”防护栏杆的相应要求。他们认为,这个重大缺陷是由于房屋修建公司在房屋修建过程中及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严重过错行为造成的。两公司应对林先生死亡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房屋修建公司辩称,该房屋是由设计所设计,且具体施工单位也不是他们,根据验收,该房屋的确是质检合格的优良工程。更为重要的是,该房屋的楼顶原本设计是不上人屋面。
物业公司辩称,林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楼顶本身就不是锻炼身体的地方,死者林先生对此有重大过错,因此他们不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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