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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务》案例分析参考资料8
【作者:网站管理员】【来源:本站原创】【阅读:1227次】【日期:2008/10/17 15:37:59】【属于:物业管理师】【关闭】【打印

 

不制止不设警示标志 物业有次要责任
 
据悉,林先生锻炼身体的楼顶有一门洞,无门,楼梯、楼顶均没有警示标志。楼顶上挂有衣物、还种有花、草、菜及堆放杂物等,防护墙高度约41厘米。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家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楼顶屋面是上人屋面和设计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要求房屋修建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林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楼顶上锻炼身体应当对潜在的危险有理解、辨别、判断和控制的能力,但林先生没有预见这一行为存在的危险,自身有重大过错,其过错对其死亡起主要作用。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业主林先生在楼顶上锻炼身体却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在楼顶设置警示标志,疏于管理,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必要注意义务,增加了林先生从楼顶上摔下的可能性,对林先生的死亡起次要作用。物业公司应当对林先生坠楼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过错大小,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酌情确定为30%。最后锦江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应赔偿林先生家人75973.37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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